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栏目:综合新闻 发布时间:2019-10-10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本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园林绿化工程需进行招投标。为了能圆满的完成绿化工作任务,保障园林绿化工程顺利推进。对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上作一下6条管理办法:

1、招标代理机构须服从园林局对招标全过程的统一要求。

2、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上采取循环使用,不得因项目规模资金等原因放弃本次招标代理工作。若放弃将停止三轮次使用。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失误,未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例如造成项目低价中标或低成本中标的,供货方供货及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给甲方造成工作停滞及损失的。将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三轮次使用。

4、在招标过程中,如论证时邀请专家,达不到甲方要求专家及其业务能力不强,或其他原因招标代理对招标工作不重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停止三轮次使用。

5、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若未能合理安排造成过程不够严谨、场面混乱等,致使甲方采购人对开标工作不满意的,停止三轮次使用。

6、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出现有效投诉一次,停止五轮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