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2017〕64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近日印发。为促进评审专家抽取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现就重点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对应专业。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以服务项目评审为目标,专业对应则是实现优良评审结果的必要条件之一。评审专家选聘中已要求申请人按照其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与市场经验等条件选择相应评审专业。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对应的评审专业进行随机抽取,确保评审专家专业技能和项目评审需求相适应。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也应当参照专业对应的要求进行选择。
二、关于抽取区域。为确保采购项目具有充足的评审专家资源,结合评审效率和组织成本,《规则》根据采购预算金额明确了不同的最小抽取区域。在实际抽取工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需要,在相应数量区域或更广的区域范围内抽取,可以不包含采购人所在市。
三、关于抽取时间。鉴于目前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信息已采取技术保密措施,结合当前交通发展水平,为确保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有充足时间前往评审现场,《规则》明确了最迟抽取时间,确保切实落实随机抽取及抽取区域要求。
四、关于项目编号与命名。为夯实管理基础、规范信息公开和数据统计、避免误解,对需要在系统中手工立项的采购项目,提出了命名要求,其项目编号也由系统根据全省统一规则自动生成,不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意命名或编号。
五、关于抽取省外评审专家。需要抽取省外评审专家的,将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进行,在省评审专家库与国家评审专家库实现系统对接之前,由采购人向其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后抽取。
六、关于抽取顺序。随机抽取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原则,激励优秀是提升评审效果的必要措施,两者相辅相成。结合抽取工作条件基础,《规则》明确了先在符合条件评价优秀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如人数不足,再在符合条件评价合格的专家中抽取的顺序。鉴于评审专家的评价考核档次由系统根据其职责履行记录及评价考核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方便抽取,减少操作习惯变化,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也由系统自动实现,无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判断、选择。
七、关于补充抽取。鉴于评审专家不足而进行补充抽取时常常需要调整评审专业或抽取区域,因此补充抽取工作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根据系统通知手动发起后由系统自动进行补充抽取。
八、关于自行选择。对《规则》第二十条中所列的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情形,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在评审前必须报请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做好记录。
九、关于合并抽取。鉴于当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多项目、标包合并抽取评审专家时,对合并范围理解不一,为兼顾采购效率和采购效果,《规则》明确了多项目、标包合并抽取的适用范围,即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采购内容差距较大、相应评审专业跨度较大的项目、标包合并使用同一批评审专家。
十、关于回避人员范围。回避是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机制。为提高评审活动组织效率,系统在自动抽取时可根据设定自动实现对可预知的应回避评审专家的回避。为避免抽取范围的不必要缩小,《规则》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更不能将其作为排斥特定评审专家的手段。
十一、关于错误纠正。为提高效率、促进规范,保证组织活动全程留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时,如不影响采购组织过程的合法性和采购结果,可经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准予更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工作失误,提高组织水平。
十二、关于评审专家推荐入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有关规定,在抽取前预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抽取评审专家前,按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选择推荐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核,选聘入库,与评审专家库中原有该专业的评审专家一起参与随机抽取,推荐数量不再限制于原所需评审专家数量3倍以上的规定,使用范围也不再仅限于该项目。
十三、关于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频率。为保护评审专家,降低倾向性评审风险,吸纳第三方意见建议,对一定时间段内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次数进行限定,其参加次数由系统自动记录计算,无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统计。同时,为确保项目评审需要,此项措施仅限用于随机抽取方式,不含自行选择参加评审的情形,自行选择参加评审的次数也不计入限定次数。系统中的选择性确认属于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十四、关于排除范围。为提高系统自动抽取效率,落实相关规定,《规则》对不得或不宜参与随机抽取的情形进行了集中列示。其中包括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6次评审活动的或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情形,该时间条件为滚动计算,由系统自动统计实现。
十五、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有关规定,鉴于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与评审专家资源有限的现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仅服务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六、关于约谈记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如实记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约谈情况,包括约谈对象、时间、原因、所涉及的项目、约谈结果及约谈对象态度等。
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函告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