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疑的风险提示

栏目:综合新闻 发布时间:2019-08-09
关于质疑答复的风险提示

 

2 期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8年11月21日

 

关于质疑答复的风险提示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疑答复职责,依法保障供应商的质疑权利。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就质疑答复工作提出以下提示:(一)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指已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投标(报价)文件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二)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否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相关。例如,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采购程序违反规定;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等。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属于不可质疑的内容。(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供应商提起质疑的期限,不得违法受理超过法定期限的质疑。(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与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相关的质疑过程中,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对供应商基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进行相应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当与质疑事项紧密相关,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得逾期或者不予答复。

如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